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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说的是这件事吧:2月10日,陕西省柞水县一名1岁多的女童吃完烤肠后,拿着竹签玩时不慎摔倒,竹签自下而上从鼻翼左侧直刺眼眶扎入面部,情况危急。家人辗转当地几家医院后,把娃送到了西安市中心医院,经过20多分钟的手术,孩子已经脱离了危险,眼球壁完整,视网膜未见明显损伤。
不幸中的万幸啊!都说带娃比上班累,可不是吗!带娃随时都不能分心,危险往往就在瞬间发生。
说起带年幼的孩子要注意些啥,细说起来太多了,在这儿简单罗列一些带娃常识吧,年轻的爸爸妈妈们可得长点心呐。
1.不要让幼儿单独在家!幼儿坠楼事件还少吗?
2.不要将幼儿单独留在车里。年年都有孩子滞留车里被热死的新闻,希望今后类似事情不再发生。
3.不要让幼儿单独乘坐扶梯、电梯。
4.不要让幼儿玩火,在孩子跟前要避免明火。
5.家里的电源插头要注意遮挡,避免孩子随意乱摸,同时要告知孩子远离变压器、高压电线、取暖用的电器等等。
6.不要给太小的孩子吃坚果、果冻等食物,避免噎住窒息。在此提醒家长请自行百度海姆立克急救法,关键时刻能救命。
7.剪刀、水果刀登尖锐器物放在孩子找不到的地方。
8.孩子手拿筷子、竹签、勺子、笔等较尖锐东西时,控制住孩子,不要让孩子拿着东西乱跑,否则很可能发生题目中这个小孩的悲剧。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吧,看大家还有啥补充~
说真心话,你这个文发的不错,但有多少人看?经常发现小孩子拿一个竹签,上面有各种吃的,小孩子走路本身就不稳,难免会出不磕磕碰碰,而他们的父母都是随便的不管,没事则吧,有事后悔莫及…我经常提示,有时感到自己是不是吃多了吧,管闲事,但又忍不住要说…
谢谢邀请🙏
儿童生命安全问题是个大课题,涉及到遗传、环境,不同年龄段的侧重点不同。5岁以内的孩子的安全问题重点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死亡居儿童死因的首位,养育人是主要的责任人。因而意外伤害险也是儿童的主要险种。
第一,看护人的安全意识是首要的。尽可能预见到孩子在环境中的安全隐患,也就是,包括吃、穿、用、他人以及环境中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所以看孩子是个累心的事儿,远远高于身体上的劳累!(所谓不生不养不带孩子不知父母恩是也!)
第二,看护好孩子,心到、眼到、手到。孩子的认知有限,对危险的意识很弱,尤其是3岁以下的孩子,看护人边看孩子边看手机、打麻将等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案例很多;
第三,父母需要学习,有基本的常识,尤其是物理的、化学、饮食的等,还要具备基本的意外伤害急救知识及技能,以减小孩子的后期痛苦。
本案中,1岁的孩子没有能力的控制烤肠的竹签,如果要吃的话,应该先去掉竹签,不过从食品适应性角度本人不赞成1岁孩子吃烤肠。
家长带年幼孩子,一定要先知先觉,任何潜在的小的隐患都要预防。
一岁孩子吃烤肠,可以把肠切成小块让孩子拿着吃,且不论竹签扎到孩子,孩子被肠呛到,噎到,也是非常危险的。
不要让小宝宝吃豆豆,因为在宝宝笑或者哭时,豆豆很容易滑倒气管里。
家里小零件要全部收起来,电源插线孔要堵好,因为小孩好奇心会使他们尝尝,抠抠,很危险。
家里菱角尖锐的家具最好买些保护套,小孩难眠被磕到,尤其是头部。
其实,我说的这几点都是容易被忽视的,事无巨细,各位家长一定要考虑全面,有的时候一片纸都会让孩子受伤。
事件回顾
2月10日,陕西省柞水县一名1岁多的女童吃完烤肠后,拿着竹签玩时不慎摔倒,竹签自下而上从鼻翼左侧直刺眼眶扎入面部,情况危急。家人辗转当地几家医院后,把娃送到了西安市中心医院,经过20多分钟的手术,孩子已经脱离了危险,眼球壁完整,视网膜未见明显损伤。
真让人胆战心惊,还好小孩脱离了危险,万幸万幸。下次可不敢这么粗心大意了,不要让小孩玩竹签类似的危险品。小孩嬉闹时,家长要常在身边,以便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给孩子施救。
家长看管幼儿应注意:
1、小孩子不要随身携带玩具及锐利的器具来园,更不应把它放在口、鼻、耳中,以防伤害。
2、告诉小孩子不能拿玩具和同伴打闹,更不能抓、咬、打同伴。
3、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从楼梯扶手往下滑,不做爬窗、扒窗、跳楼梯、玩门、从高处往下跳等危险的动作。
4、外出散步或户外活动时,要让小孩子要远离变压器、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不要离开大人。
5、不要小孩子互相追打、乱跑碰撞。幼儿要拉着大人走,不能自己到处跑。
6、告诉小孩子不随意轻信生人的话,未经允许不跟陌生人走,更不要让陌生人碰自己的身体,告诉孩子,只有家长、医生、护士才能触摸他(她)的身体,如果陌生人要这么做,一定要尽快逃开。
7、不要让小孩子玩煤气、炉火、火机、开水壶、饮水机、药品等危险物品。
8、小孩子单独在家时,告诉他不随意开门,听到敲门声不要开门,可说:“我父母不在家,请你以后再来”,以防窃贼趁大人不在时闯入盗窃。
9、到野外旅行或散步时不要让小孩随便采摘花果、抓捕昆虫,更不应该放入口内,以防意外。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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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就是我国刑法说明某种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各种因素的统一。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实质就是确定某种防卫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根据。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5个方面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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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具体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即甲明知乙要入室偷窃,希望通过自己手里的水果刀将乙吓唬走的心理状态
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具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即乙要对甲家进行偷窃。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即甲作为被侵害人,侵害人就是乙,也只能是即将入室的乙。
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常来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即从乙开始着手撬门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甲可以采取事前防卫。如果乙由于发现家里有人而放弃侵害,而甲仍在拿着水果刀要制止乙的时候,属于事后防卫。
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即如果乙放弃侵害或者停止侵害时,而甲由于某些因素,比如想威慑对方使其离自己家远点或是怎样而选择继续制止的时候,拿着水果刀追向将要离开的乙,将其刺致伤亡,这就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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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防卫。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乙进门后发现了甲,向甲实施暴力行为,使甲无法制止自己行窃时,甲迫不得已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拿出水果刀将乙刺致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编偷懒把我之前发的一篇文章复制到这给你作了回答,希望对你有用哦
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为保护公民个人他人或其它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实施了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措施致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强调的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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